胶州保护地的法律与法学(1897-1914)

1897年到1914年,中国山东省的胶州地区作为"胶州保护地"受德国统治。德国殖民当局在这一时期建立起含有不同因素的法律秩序。在此生效的法律,一部分是德国法,一部分是中国法。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中国人之间的纠纷基本上适用(中国的)当地习惯法。欧洲人之间或中国人与欧洲人之间的诉讼则适用德国法。因此,派往胶州帝国法院和帝国最高法院的德国法学家们必须核定和运用中国的习惯法。此外,他们的任务是把德国法运用于陌生环境,并在有中国当事人的情况下适用外来的德国法。

但是,德国法学家对中国法的接触和理解并不限于法律实践:1909年,在保护地的首府青岛建立起一所德国高校,由德国教师给中国学生授课。这所学校得到了中国官方认可,优秀毕业生甚至有机会进入中国官府。尤其是法学和国家学属于被教授专门学科。该校教师们还撰文对中国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改革发表见解。

本研究项目的目的是,调查和分析德国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相互碰撞的过程和结果。该项目集中于民法领域。本项目尤其把在保护地工作和研究中国法的德国法学家们的视角作为研究中心。

就实践的法律适用而言,不妨提出如下问题:在胶州保护地--尤其是在有中国当事人的案件中--如何适用德国法?德国法律实践会发生重大偏离吗?德国当局如何核定可适用的中国法?对于中国法,德国法院的判决实践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偏见和误解的影响?

就青岛德国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而言,必须研究德国民法在青岛是如何被传授的。德国民法在哪些方面受到了重视,而又在哪些方面被省略掉了?德国教师对中国法进行过比较吗?他们曾尝试使德国的法律规则适应中国的生活现实和中国学生的文化理解视域吗?从这些教师的论著中,人们对中国法能获取何种理解?